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22 11:04) 点击:182 |
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问题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不明确,如只约定“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等不规范的法律用语,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或过低等问题。 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将导致法律赋予的任意性权利的丧失,等于放弃了可以争取的明确赔偿数额或及时有效挽回损失的权利。 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约定的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实践中,应尽量避免出现如下两种约定情况: 第一,违约金比例过高,如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明显约定不合理。 第二,约定延迟付款的起算点可能被对方自由掌控,如“自对方开出付款通知单第三十一日起”,存在对方提前开具付款通知单,导致公司支付延迟违约金的可能。如本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为了避免公司付款延迟,建议在合同付款条件中增加要求相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于一定期限内予以付款的内容,增加相对方的付款提示义务。 此外,对于本公司支付预付款的采购合同,如果约定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比例过低,则不利于公司利益的维护。按日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至少应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制约对方依约履行的应有作用,无法充分保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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