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适用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22 11:05) 点击:250 |
定金适用问题 关于定金的常见问题有: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约定交付定金,同时又约定分期支付完合同总价款,但对最后定金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定金与其他法律概念混淆等问题。 《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但不具备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规定,定金部分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也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在合同中使用“订金”字样,且约定金额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一旦对方违约,将很难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可能因此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另外,如果约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定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法定限制,如果定金数额较小,不能据此有效约束合同对方恶意违约,则应考虑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条款代替定金条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