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审查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4-22 11:10) 点击:218 |
租赁合同的审查 租赁合同审查要点: (一)对出租主体的审查 对于出租人的主体审查,除审核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外,还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标的物,可以查验对方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能够证明权利合法来源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审查合同时应当查看合同所附资料中是否有出租人的上述权属证书。主要是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是否有共有权人及是否经共有权人同意、是否设立抵押权、是否已经进行恰处分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如果出租人是非产权人,而是承租后再转租的情况,还应审核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转租的文件(如属多次转租,应逐次审核前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文件直至产权人),相关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二)审查合同是否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如承租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租违法建筑等。 (三)租赁标的物的准确描述 应准确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房屋所处的准确位置(如门牌号)以及租赁物的概要情况,如承租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位置等,最好附图说明。 (四)租赁标的物用途 在租赁房屋前,应首先核实租赁房屋房产证上所载的用途,同时应审查是否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 (五)关于租赁标的物周边环境的约定 如果公司承租的房屋用于营业或办公,则应审查合同中关于拟租赁房屋的周围环境的相关约定,如是否有适当的停车的地点以及周围是否有娱乐场所影响办公等。 (六)租赁期限的审查 审查合同是否写明租赁期限以及具体的起止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因此在审查租赁和时对于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约定(如“永久”或者“30年”),需修改为20年以下。 (七)租赁标的物交付的约定 审查是否有房屋移交方面的具体约定,如是否有关于租赁物的移交状态、移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移交时间的约定。 (八)租金条款的审查 审查租金的约定是否完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明确租金标准及租金总额以及租金支付期限、支付比例、支付条件等。 2、是否明确对租金包含的范围(如是否包含门头门楣的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等)及租期内的物业管理、水、电、供暖等费用承担及支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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