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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哪些不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09 01:27)     点击:138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有哪些不同?

  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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